1.试点城市:中山、江门、东莞、佛山。
2.开办时间:2003年7月28日,待四市取得经验后,于2004年7月1日前逐步在广东省全省推广。
3.试点市的常住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申请个人旅游须填写《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探亲、商务申请表》1份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申请人小2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4.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资料页在同一张A4纸上即可)。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访问签注的,无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其他人员,直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6.公安机关经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三个月一次有效和三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七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
7.持个人访问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
8.办结时限: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完成;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完成。
9.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1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港澳个人游试点市居民可在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领取出入境登记卡
根据内地、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离开内地和进入香港,需要填写内地边防部门制发的边防检查《出境登记卡》和香港入境事务处《旅客抵港申报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入境健康申报表》。
按照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协议,我省的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四市2003年7月28日开始试办常住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随着个人游的开办,出入境人数必将增加。为减轻内地和香港口岸的压力,尽量减少出入境通道的挤迫现象,根据香港旅游发展局的提议,经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与内地边防、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商,决定将出入境需要填写的登记卡放置在四个试点市的办证大厅供群众免费索取。这批表格已于7月25日运抵四个市。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减少自己在口岸的滞留时间,尽快离开内地进入香港,请当事人在出境前按照要求将《出境登记卡》、《旅客抵港申报表》、《入境健康申报表》填好,并考虑好乘坐何种交通工具进入香港和抵达香港后的住宿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