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 -- 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签注的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机构、企业、因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须按规定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资格认定,公安机关按规定配给签注指标。
(二)机构、企业申请资格认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资格认定审批表;
2. 提请认定申请资格报告;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机构的公章式样和法人代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字样;
6. 本企业上年度纳税、创汇的税收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表等电脑单或税务局的证明复印件,并查核原件。
7. 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和纳税、创汇先进企业证明文件;
8. 高新科技企业、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
(三)申请非公务赴港澳人员个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等签注申请表;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员为借调、招聘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暂住人员的,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或有关暂住证明;
3. 能证明申请人在该机构、企业工作的工作证或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证书复印件;
4. 前往港澳事由的相应证明;
5. 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经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的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前二页复印件;
6. 申请赴香港培训、乘务签注的,需提交香港签发的进入许可或封闭道路通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